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户外标牌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陈春常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364

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户外标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户外标牌管理,合理规划利用校园空间资源,营造优雅美观的校园人文环境,依据《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户外标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标牌,是指在校园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户外公共区域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等内容的户外设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校园户外标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重要事项按议事规则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条学校对校园户外标牌内容实行分类管理:

(一)道路交通标牌由保卫处负责;

(二)地图指示、环境绿化标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三)捐赠类命名标牌由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负责;

(四)文明文化类标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楼宇名称与校园商户类标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六)其他类标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五条校园户外标牌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除学校统一规划外,申请设置、变更校园户外标牌的二级单位需签报党委宣传部,并附《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户外标牌申请表》。

第六条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园公共区域户外标牌的制作安装与维护更新。

第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申请设置的校园户外标牌负有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对所设置的户外标牌进行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校园户外标牌的设计、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学校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九条更换的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旧标牌可交由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自行设置户外标牌。学校不定期组织巡查与自查工作,对标牌污损、悬挂不当、违反规定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户外标牌管理办法及申请表

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户外标牌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