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合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防护能力

发布者:陈春常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2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自媒体和社交平台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形成深度绑定。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为网络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这一变化也催生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许多新情况、新要求。比如,学生群体间发生的网络欺凌行为逐渐成为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网络欺凌中,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恶意传播,一些学生遭受侮辱、诽谤、谩骂和集体围攻,这些行为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此外,沉迷网络、非理性充值和浏览色情暴力信息等,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和严峻形势,国务院颁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指引,提出多方位的治理途径,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针对网络欺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欺凌的定义、禁止性要求和责任主体,要求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防治,强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建立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这对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效防范网络欺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如此,《条例》还从多个角度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明确了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行政部门等主体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旨在打造一套全面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

  面对网络欺凌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问题,应以《条例》颁布为契机,从多方面着手,既强化未成年人权益意识、规则意识,提高防范各类网络侵害的能力,又强化包括网络信息服务者在内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凝聚社会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首先,应当帮助未成年人形成网络权利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要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拥有的网络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网络表达权、隐私权等,要勇于反抗侵权行为,同时也要认同和尊重他人的网络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其次,应该塑造未成年人的网络规则意识,使其清楚网络也是受法律监管、约束的领域,网络使用行为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规范,教育他们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理念,树立底线思维。

  再其次,应当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个人信息意识,从源头上防止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传播。应当让未成年人了解网络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侵犯,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的形式、后果、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最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应当优化产品使用规则和服务提供流程,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和影响,完善防沉迷机制,强化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长和消费额度等限制措施,使未成年人感受到网络世界的规范性、秩序性,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作者丨任海涛(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丨中国教育报

编辑丨钱梦童

编审丨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