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者:学术报告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04浏览次数:58


 2007年3月3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的一年。一年来,常委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又有新进展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审议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其中14件已经通过,5件提请大会审议,向实现本届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一)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监督法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早在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历时20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制定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原则,为制定好监督法明确了方向。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作出了积极贡献。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各级人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历时13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多次进行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二是广泛听取意见。我们先后召开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就一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也是少有的。三是作出重大修改。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我们对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贯穿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始终;(2)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强化对国有资产保护;(3)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重点规范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议案。   
    (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批重要立法项目相继完成,企业破产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主要明确了三条: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办了十几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其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财产制度和分配方式,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反洗钱法。为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常委会修改了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并对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删除了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本次大会的两项重要议程。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代表们也很关心,今年1月,我们在将法律草案和有关参阅材料送各位代表审阅听取意见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各地向代表汇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做准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作了修改,并向大会作了说明。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两部法律制定好。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在总结2005年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去年3月又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并收到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就业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今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近期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采取慎重的态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凡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每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仔细推敲,不断完善草案。   
    一年来,常委会还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       

  二、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去年常委会监督工作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二是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监督。一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8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了12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监督工作。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常委会始终关注“三农”工作,在连续3年开展专题监督的基础上,去年又对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针对当前“三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继续增加财政支持的同时,下大气力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二是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着力解决农村道路、沼气、饮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把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着力解决农民看病、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粮食产量连续3年稳定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连续3年超过6%,农村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开展监督工作。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国务院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常委会检查了专利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针对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研发投入不足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要整合资源。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资金和技术的良性循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二要明确重点。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抓住事关全局的战略性重大课题,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并从政策上鼓励技术创新,努力实现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三要重视人才。完善培养人才、聚集人才、激励人才的机制和制度,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去年,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启动了一批事关全局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最高人民法院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监督工作。常委会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加强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跟踪监督。一是结合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跟踪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还通过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采访报道。二是以推进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为重点,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虽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任务十分困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任重道远。我们要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战略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把工作重点放在提升存量上,开展以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自主创新,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围绕促进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工作。几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推动有关方面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推动法院、检察院系统加强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工作,取得了成效。去年又检查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一年多来,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二是从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边整边改,务求取得实效;三是重视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开门整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整改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是去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滞后,扶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执法检查中注意了解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检查组赴11个省、自治区进行检查,还对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召开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归侨人大代表、侨联界政协委员和涉侨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深入部分华侨农场、侨资企业和归侨家庭,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通过执法检查了解到,全国华侨农场存在两方面的突出困难:一是亏损面大,拖欠职工工资、退休金、医药费和社保资金问题突出,职工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二是大量危房亟待改造,交通、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在两年内全部清偿拖欠华侨农场职工工资、退休金、医药费和社保资金”,“用3到5年时间解决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等建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好的效果。   
    对预算和经济工作进行监督是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5年中央决算,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报告。大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示满意,对财政、金融和审计工作给予肯定,同时提出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审计监督、坚决遏制投资过快增长、着力加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等建议。去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006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5万多件次,接待来访7.5万多批次。针对涉法涉诉、土地征收征用、水库移民、房屋拆迁、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我们加大交办和督查力度,督促有关方面依法按政策处理,推动一批信访问题的解决,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   
    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精神,在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方面制定了一整套制度,不仅使代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也使常委会的工作保持旺盛的活力。   

  (一)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006件,大会主席团分别交付7个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深入调研,采取发函、致电或直接登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参加相关的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就充分吸收了代表提出的防止网络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等意见。1006件代表议案中,有100件涉及的10件法律已由常委会审议通过,31件涉及的7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353件涉及的5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其他议案,有的送交国务院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对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分别向代表作了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印发各位代表。   
    (二)积极办理代表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6511件,交由174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有1810件,占28%,已制定解决方案或列入工作计划的有3148件,占48%,比前一年均有所提高。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积极与代表沟通,加强跟踪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12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水利部去年承办的194件代表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为解决宁夏代表团提出的宁夏中部干旱带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以解决抗旱应急用水和2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并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该地区54万农民饮水困难。还针对澳门代表团提出的解决咸潮影响澳门供水问题的建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从去年9月实施枯水期遏制咸潮应急措施,确保澳门居民喝上干净水。   
    (三)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由140多人增加到185人,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的代表人数由近400人增加到500多人。及时向列席会议的代表发送会议议程、有关文件和参阅材料,每次常委会会议前都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介绍有关议案并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认真准备,会上踊跃发言,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的工作。   
    (四)改进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完善代表专题调研组织服务工作,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下,代表自愿组成调研小组,结合实际选择调研题目,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对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共有1874名代表参加了专题调研,参加率达63%,比上一年高出近10个百分点,形成调研报告183篇。组织代表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集中视察。还组织香港、澳门、台湾代表分别赴安徽、湖北、新疆和江苏进行视察和调研。举办了5期培训班,有400多名代表参加,就保护资源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问题进行学习研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都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得到加强。   
    四、对外交往开创新局面   
    全国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进相互了解、加强政治互信、推动互利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年来,共接待56个国家的90个代表团,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率团出访30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是保持对外交往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交往实效的重要举措。去年,中国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是在前几年与俄罗斯、美国等8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又与南非、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埃及、巴西、智利等7个国家的议会和日本参议院相继建立不同层次的定期交流机制。目前,中国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基本格局已经形成。二是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召开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与美国参众两院交流小组分别举行了新一轮会晤,与欧洲议会举行第23次定期会晤,与日本众议院举行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与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议会的交流顺利开展。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关系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统筹安排各层次、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深入探讨推动务实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机制交流得到深化,为国家关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内容。   
    与周边国家议会的友好交往得到加强,同发展中国家议会的友好合作更加密切,立法和监督等领域的工作交流深入开展。去年9月,作为“俄罗斯年”的一项重要活动,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在哈尔滨共同举办了中俄立法机构圆桌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双方合作的重点和形式。在对外交往中,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数据,广泛宣传我国的内外政策,深入阐述我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并就台湾问题、西藏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增进了外国议会、政府和议员、民众对我国内外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积极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亚太议会论坛、拉美议会、东盟各国议会间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议会大会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多边活动,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去年5月,我们出席在莫斯科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议长会晤,提出议会合作要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开展工作、重点促进各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和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灵活多样合作方式等三点建议,受到与会各方普遍赞同,对议会多边合作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年来,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国际公约21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委会重视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结合常委会工作,认真组织专题讲座,不断充实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办好中国人大网和“人大说法”专栏,开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视频直播系统,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服务意识得到增强,工作质量有所提高。   
    各位代表!   
    本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代表们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踊跃参加常委会活动,有力地支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代表服务保障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重视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组成人员经验丰富等特点和优势,深入研究问题,相互支持配合,积极开展工作,为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位代表!   
    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也是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看到,常委会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立法工作中就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的形式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新的一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我们将迎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各项任务繁重而艰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根据这个总体要求,我们要在过去4年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不辱使命,把今后一年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确保实现立法目标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了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4年来,我们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了反分裂国家法,还制定和修改了7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立法目标。   
    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主要有: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禁毒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法等;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节约能源法、律师法等。有关方面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抓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立法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保证法律草案按计划提请审议。常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严把立法质量关,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要督促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力争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要做好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在将法律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准确把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要着重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过去的4年,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44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21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使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人大的监督工作得以解决,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把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年计划组织实施3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9个专项工作报告。一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工作的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的报告、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报告,检查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三是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的报告,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四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报告、关于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情况的报告,跟踪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   
    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督促有关方面搞好预算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支出,合理安排预算超收收入,规范转移支付,加强国债余额管理。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切实纠正和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综合分析,加大对重复来信来访问题的督办力度,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常委会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刊登常委会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和网络发布等多种形式,把常委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听取的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等,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认真倾听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常委会工作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更好地开展。   
    贯彻实施监督法,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要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尽职尽责,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工作中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各国家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三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着力推动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提高代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这些年来,我们按照中央9号文件精神,在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办理代表议案2976件、代表建议23232件,邀请代表2000多人次参加常委会会议等活动,组织代表近万人次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制定了12个相关工作文件,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明显加强,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代表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推动人大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进一步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支持代表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安排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的组织活动方式,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精心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进一步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要充分考虑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起草审议法律草案和开展执法检查,要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的代表参加,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机制,根据会议议程、结合代表意愿,邀请相关领域和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尤其要邀请基层代表参加,认真吸收列席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继续做好代表培训工作,认真总结代表依法履职的经验,完善发挥代表作用的保障措施。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各位代表!   
    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规定,从去年7月起,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开始同步换届选举,涉及9亿选民和3万多个县、乡政权。各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坚持依法办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今年下半年,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要陆续展开。本次大会将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为各级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在新的一年里,要按照我国外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开展人大对外交往,以巩固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深入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在俄罗斯举办的“中国年”活动,继续发挥在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作用,为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继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宣传人大工作。积极推动“五五”普法,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常委会机关要以提高干部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
    各位代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人民日报》    日期:2007-03-21      版次:第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