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特征,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说,社会的活力来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生生不息、永不停顿的过程,一个不断发展、充满活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各个历史阶段上,我们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其永葆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不断克服和扫除影响、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与障碍,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协调、各种矛盾不断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这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在新形势下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一些磨擦和不和谐因素,是很正常的,也是必然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要从根本上消灭矛盾,不允许各种矛盾存在,而是要正视矛盾,善于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在追求和谐中分析矛盾、处理矛盾,在协调多方利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不断求得新的和谐,从而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说到底,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心里感受到生活在这个社会里是幸福的,从而萌发更多的创造愿望,迸发出更大的创造活力。
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此,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根本上破除影响人们创造力发挥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形成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只要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四个尊重”的方针,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一定会变成现实。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8日 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