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一重要特征,对于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占主体地位的非对抗性矛盾的各方能够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社会矛盾,但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这些矛盾由于不是处于对抗和冲突之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经济的、调解的非对抗形式解决,因而矛盾各方能够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安定是相对于混乱而言的,有序是相对于无序而言的。安定是指社会处于平稳和安定状态,混乱则是指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定状态;有序是指社会处于组织程度较高的有秩序状态,无序则是指社会处于无政府、无组织的无秩序状态。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反之,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本身就是社会不同群体矛盾激化的表现,是社会冲突得不到化解的结果。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也根本没有条件谈到发展。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安定。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安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等几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面。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秩序稳定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体现。同时,安定不是封闭、静止状态下的安定,而是信息开放和社会进步中的安定。要实现安定,就必须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消除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实现安定。当然,仅仅安定还不能构成和谐,安定还要与有序相结合,这样才能构成和谐。因为在无政府、无组织的无序状态下,公平与正义就会无人伸张,社会矛盾就不能及时得到调节和化解,不同利益群体就不能彼此和谐相处。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使有着不同利益与要求的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实行法治,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只有实行法治,才能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只有实行法治,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际国内矛盾纷繁复杂,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要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09日 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