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直播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术报告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服务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直播活动的内容和功能需求,维护校园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传输等技术手段,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受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根据受众范围可分为视频会议、校内直播、全球直播等不同类型。直播服务提供方既包括校内视频信息技术服务部门,也包括校内单位使用或购买服务的校外互联网直播平台。各单位指申请直播活动的校内单位。

 

第二章 流程与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签报申请。签报内容应包括:1、直播申请单位;2、直播内容管理现场负责人;3、直播时间;4、受众范围;5、直播场地;6、直播活动议程;7、直播服务提供方。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对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直播场地以及直播服务提供方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等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确定直播方式、内容和受众范围。

    第五条  各单位是直播活动的第一责任方,落实主体责任。对直播的内容以及直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与校外直播服务提供者合作实施直播时,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三章 信息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与直播服务提供方应建立直播内容即时审核和管理机制。直播服务提供方应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要时,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的延迟发布技术管控;各单位配备直播内容管理现场负责人,进行实时管理;党委宣传部对直播内容管理现场负责人开展培训辅导。

    第八条  鉴于直播活动的特殊性,学校有权暂停或中止直播,各单位必须服从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直播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华东师范大学直播服务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直播服务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