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2132

华师委〔2018〕82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手抓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手抓哲学社会科学引导管理,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过程中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及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学校就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论坛、报告会、讲座、读书会、学术沙龙、学术工作坊等学术活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党和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举办各类学术活动旨在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激发创造性思维,营造浓郁学术氛围,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发展,不断提升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话语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三、各单位要多措并举,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及其他学术单位的交流,鼓励邀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哲学社会科学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交流,鼓励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进一步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四、各类学术活动举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好意识形态关和学术关,不给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确保学术活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政治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等问题。

  五、学术活动主办单位应本着“节约、高效”原则,签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预算内根据学校财务规定使用经费;严禁铺张浪费,由多个部门共同资助的会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六、按照“逐级申报、集中审批”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基层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论坛、报告会、讲座、读书会、学术沙龙、学术工作坊等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

  (一)举办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或国内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须按相关要求由主办单位在上一年度(一般在9月初)向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预申报,其中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由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交流处向教育部主管部门上报备案。获得教育部批复并同意举办的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应在拟举行会议前5个月通过OA签报主送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报批,由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转国际交流处、党委宣传部会签审批,并报分管文科科研的校领导批示。

  国内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的主办单位原则上应在拟举行会议前3个月通过OA签报主送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报批,由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转党委宣传部会签审批,并报分管文科科研的校领导批示。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读书会、学术沙龙和小型学术工作坊,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OA签报主送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报批,由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转党委宣传部会签审批,涉及邀请境外人员参加读书会、学术沙龙和小型学术工作坊的,还须转国际交流处会签审批,并报分管文科科研的校领导批示。

  上述学术活动签报应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包括合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称,起止日期,举办地点,举办会议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议题,规模和主要代表姓名、单位和职务,经费来源与预算;开展征文的,还需要说明征文情况和论文集出版计划等信息。

  (二)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报告会,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OA签报主送党委宣传部报批,涉及邀请境外人员作讲座或报告的,由党委宣传部转国际交流处会签审批,并报分管宣传的校领导批示;签报需说明主办单位(包括合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报告题目,主讲人、主持人、报告人简介,报告内容及主要观点简介等信息。

  (三)学校有关部门要对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进行严格审核。一经批准,应登记备案,并在学校新闻网的“学术报告栏”等刊登相关信息。

  (四)经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立项的纵向和横向课题(不含国际合作项目),因研究所需举办小型学术活动,若不涉及敏感问题且不发生住宿费用的,可不签报,但须提前向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举行。

  (五)学术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报送学术活动的新闻稿、照片、会议纪要、论文汇编等资料。

  (六)学术活动涉及学校经费预算事项的,签报需请财务处会签,并应根据《华东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规定标准内进行财务报销。

  (七)按照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流程,一般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新闻稿及照片;特别重要的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可请党委宣传部予以协助。需邀请社会媒体宣传报道的,可在报批签报中一并提出需求,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归口管理。涉及敏感问题的学术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宣传报道。

  (八)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发布,须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管理办法》(华师〔2018〕47号)执行。

  七、未经批准的各类学术活动一律不得擅自举办,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因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严格追究主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学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必须在校内举行,有特殊原因需要校外举办的,必须在签报时说明必要性和相关性。

  八、所有类别学术活动报批签报,必须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拟稿或核稿或签发。

  九、学校将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整体考核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范围。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和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