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术报告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06浏览次数:26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发展的成就,促进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遵循新闻宣传规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基层和师生员工。
第三条华东师范大学新闻办(以下简称“新闻办”)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
第四条学校对外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为:
1.举办新闻发布会;
2.召开新闻通气会;
3.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
4.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5.向新闻媒体推介新闻通稿;
6.通过校园网、学校官方微博、学校官方微信、校报等学校主办的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对外新闻发布的责任人。
第六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对外新闻发布,可以学校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校根据需要,责成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新闻办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校内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新闻办提出书面申请,新闻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受学校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应邀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发布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新闻办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由新闻办组织实施的各类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各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各单位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突发性事件,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学校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学校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办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华东师范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由新闻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新闻办统一审批。
第十四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新闻办。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