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新媒体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术报告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06浏览次数:12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院系、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办申报备案。新闻办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五条 备案时,院系、单位须填写提交《华东师范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新闻办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院系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新闻办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向单位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后台管理人员需参加新闻办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新闻办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十二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新闻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